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_collections/_hkers/2024-05-06-trial-of-hk-valiant-conspiracy-day-10.m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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_collections/_hkers/2024-05-07-trial-of-hk-valiant-conspiracy-day-11.m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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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riginal file line number | Diff line number | Diff line change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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@@ -0,0 +1,86 @@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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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yout: post | ||
title : 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十一日】 | ||
author: 獨媒報導 | ||
date : 2024-05-07 12:00:00 +0800 | ||
image : https://i.imgur.com/aKa9Cy8.jpeg | ||
#image_caption: "" | ||
description: "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" | ||
excerpt_separator: <excerpt/>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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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黃振強否認為減刑而誇大證供令被告入罪 亦否認「為錢殺人」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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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excerpt/>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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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[image01](https://i.imgur.com/uLTKDmj.png)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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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6男1女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。案件今(7日)踏入第11日審訊。早前已認罪、為本案「污點證人」的「屠龍」隊長黃振強接受辯方盤問。辯方質疑黃為了想獲得減刑,因此在證人枱上「誇大張俊富嘅參與角色」,亦誇大張知道行動會用槍及炸彈,希望透過證供令張入罪。黃一律不同意。辯方指,黃在「育龍」眾籌頻道表示目標至少擊殺30個警察,藉此呼籲捐款,他亦貪取事成後的百萬酬勞。辯方質疑:「即係為錢殺人?」黃否認。另外,黃曾建議在朗豪坊放炸彈,「目標炸到狗,我唔理其他人嘅」,遭辯方質疑:「即係話你意圖係濫殺無辜?」黃承認,但強調主要想殺最多警察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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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黃否認無告知隊員行動會用槍及炸彈、僅表示用煙花爆竹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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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振強第六日作供,接受代表被告張俊富的大律師李國輔盤問。黃早前稱,曾向「屠龍」隊員表示小隊將於12月8日配合吳智鴻隊伍,負責引警察到場,吳則安排開槍及引爆炸彈。辯方指出,吳於行動前三日沒有向隊員提及上述計劃,他僅表示會使用煙花爆竹嚇警員,並與「閃燈隊」及「蜘蛛隊」合作。黃表示沒有印象。辯方指,黃亦向隊員表示若不使用煙花爆竹的話,就如往常般示威。黃對此不同意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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辯方展示對話,指出黃一直建議用煙花爆竹。黃在「屠龍」、「閃燈隊」及「蜘蛛隊」的聯合群組「燈龍蛛」表示,「打陣地,我拎到煙花炮仗」。黃承認當時叫「家長」到錦田買煙花爆竹,並指「有新玩具」、「啲炮仗可以放足半個鐘,放喺狗屋門口」。黃於12月3日向「閃燈隊」隊長 Kristy 表示:「下星期日,30支,我要你哋搬,有煙花玩」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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辯方質疑黃只打算在12月8日使用煙花爆竹嚇警察,但黃卻不同意,澄清是用作引警員出來,配合吳的行動。在法官追問下,黃又改稱其中一個目的是打算中途放煙花攻擊警察。黃同意在庭上首次說出上述版本,在早前的供詞亦無提及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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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黃不同意張俊富說未能參與行動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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辯方指根據警員的跟蹤紀錄,於行動前一晚,黃及張俊富在安全屋樓下聊天。當時張問:「聽日係咪用煙花爆竹,如果係,第二日拎嚟?」,黃回應不需要。黃同意有說過,但否認當時已擱置煙花爆竹計劃。張亦表示自己受傷及需考試,翌日不會參與行動。黃對此不同意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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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早前亦供稱,行動前一日沒有將裝備由荃灣倉庫送往灣仔安全屋,亦提及因隊員沒有幫忙而未能成事,辯方指出,群組對話顯示實際上隊員有協助運送物資。黃最終承認有,但並非全部隊員協助。辯方亦指,對話顯示 Kristy 曾安排車手協助運送,對方一度表示「你陪多我一陣」。辯方問到兩人關係,「係男女朋友定曖昧?」黃表示:「相信係正常朋友踏入曖昧關係。」法官張慧玲問:「咩叫曖昧關係?」黃解釋:「大家對對方有好感,未正式成為男女朋友。」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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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黃否認利用其他成員 從而自己獲取百萬酬勞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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辯方指,黃根本無向張表示「屠龍」會配合吳的計劃引警察到場,亦無表示會計劃包括用槍及炸彈;黃不同意。辯方質疑,黃利用其他成員與吳智鴻合作,待事成後獨自「著草」到台灣獲取百多萬酬勞;黃不同意。辯方續指,黃知道若其他成員知道行動會用槍及炸彈後,他們不會參與,並會反對黃與吳合作。黃不同意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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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黃否認誇大張俊富角色令其入罪 從而獲減刑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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辯方亦指,黃知道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可以獲得減刑。黃表示:「知道有機會因為我作證,而(法庭)會寬大處理判刑。」辯方質疑:「你成功令被告入罪,減刑會越多?」黃回答:「我冇聽過呢個講法。」辯方最後指出:「你因為想獲得減刑,所以喺證人枱上誇大張俊富嘅參與角色?你亦誇大張俊富知道行動會用槍同炸彈?」黃一律不同意。辯方指,黃想透過證供令張俊富入罪,從而令自己獲得減刑;黃不同意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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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黃透露獲1百萬現金捐款 泰國旅行花費20萬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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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後由代表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盤問。辯方指:「可以用四個字形容點解你會被捕,就係貪心爛賭」,黃不同意。辯方指根據紀錄,就眾籌作恐怖主義行為的控罪,涉款約4百多萬元。黃同意上述金額不包括從「家長」或「金主」的現金捐款,而現金款項至少有100萬元。黃同意曾表示手頭上資金剩30萬,並指其餘款項在泰國戶口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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辯方指案發時黃年僅20歲,根本沒有想過短短數月內,會有數百萬資金在手;黃同意。辯方亦指,黃三度用資金與隊員旅行,包括兩次去泰國及一次去澳門。黃透露其中一次泰國旅行花費約20萬。黃承認自己負責管理資金,其他被告對此一無所知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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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黃否認「為錢殺人」解釋要錢走佬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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辯方引述「育龍」眾籌頻道的訊息,內容為「目標係集齊最少30粒龍心」。黃早前解釋意指至少擊殺30個警察。辯方遂問:「以殺30個警察作為餌?」黃表示:「作為招徠。」辯方質疑:「即係為錢殺人?」黃表示:「唔可以咁講⋯⋯我覺得需要錢 for 將來走佬 plan,行動之前想盡量籌多啲錢。」黃同意辯方所指,上述為顯示自己貪心導致被捕的例子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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辯方續指,黃為貪取吳智鴻將會給予的一百萬,因此參與其計劃。黃回覆:「我唔同意為錢而殺人。」對話顯示黃曾表示「30萬走佬唔夠,要500萬」,辯方質疑:「你想攞多啲錢,挾帶私逃?」黃不同意。辯方又指,黃蓄意不把「著草」計劃告知其他隊員,他們一直被蒙在鼓裡;黃不同意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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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於「爛賭」方面,黃昨被揭露使用約29萬眾籌資金賭波。辯方今問他在澳門之旅有否大額賭博,黃表示不記得,反指可問同行隊員。黃最終承認「好賭」,但重申是紓壓途徑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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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黃表示成員僅反對親自用槍 但不介意他人用令警察傷亡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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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於軍火及炸彈方面,黃同意得悉吳智鴻希望購入軍火及炸彈,當時他認為對方「吹水」,抱持「聽住先」的心態。黃同意吳沒有要求「屠龍」協助製造或購買上述軍火炸彈。黃亦同意,成員張銘裕參與吳舉辦的台灣軍訓,與本案的串謀是風馬牛不相及。辯方展示張銘裕和吳智鴻的對話紀錄,吳在軍訓前提到:「之後可能會玩暗殺啲狗」,張表示:「如果我哋一日未出現槍殺,如果未諗住去到呢個地步,可能我唔係一個適合嘅人選」。黃表示沒有聽過上述說法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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辯方亦指,小隊成員在11月得知吳有槍及炸彈後,曾表示「咪搞我,我唔會用槍同炸彈」。黃同意,但他否認直至12月8日,成員的立場維持不變。他解釋隊員有共識不會親自使用,但不介意其他人使用導致警察傷亡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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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黃承認10.1開槍事件後「仇恨警察」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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辯方指,10月1日荃灣有示威者被警方開槍打傷,導致「勇武派」非常憤怒,「個個都要搵槍擸架生搵差人報仇」;黃同意有這個情緒,全隊人當時都仇恨警察。對話顯示黃曾經向吳索取手槍,黃同意自己「好仇恨警察」故想用槍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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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黃建議朗豪坊放炸彈 承認會導致「濫殺無辜」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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辯方指,對話顯示黃提議12月1日在朗豪坊放炸彈,張俊富回覆:「但係好多高樓大廈,好容易炸到唔關事嘅人」,黃反駁:「我哋目標炸到狗咋嘛,炸到最多狗,我唔理其他人嘅」。辯方問:「即係話你意圖係濫殺無辜?因為你想殺狗,所以唔理其他人,好多無辜嘅人會畀你殺埋?」黃同意,但最後強調:「想殺到最多警察,濫殺無辜唔係我嘅目的。」法官追問:「你心態唔係濫殺無辜,不過如果殺警察而殺埋無辜,你唔計較?」黃表示:「當時心態係唔計較。」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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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黃否認曾向警方「講數」商討只認部分罪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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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昨承認遭警員向其揮動警棍及打面,最後交出電話密碼。辯方今引述法庭紀錄指,黃的代表律師於案件首次提堂時表示,黃被捕時遭警員拳打腳踢,但沒有提及被警棍打。辯方指黃捏造被警棍打的情節,黃不同意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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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紀錄顯示黃在2023年5月19日,首次在荔枝角收押所會見本案的案件主管,黃主動表示想認罪及交代案情。辯方指,黃一直維持不認罪,卻在被捕後的3年多突然想認罪,其目的是獲得減刑。黃不同意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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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堅稱會面期間,警員只是著他想清楚及告知其代表律師。辯方質疑會面歷時一小時,不可能只談及上述話題。黃解釋,當時被問及想認罪的原因,他表示知道犯錯及牽涉嚴重罪行,並不同意辯方所指「即係知道自己死梗,點打呀」。另外,黃表示警員亦有問及其還柙情況,黃補充:「唔知點解佢會咁關心我。」在辯方追問下,黃承認當時表示「全部罪都可以認」,又指可以交代自己的行為及其所知的情況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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辯方指出,實際上警方在會面期間表示,「你想認罪講數,得,搵律師寫信入嚟,我哋會考慮」;黃同意對方有類似說法。但黃不同意辯方指,他當時想「講數認少啲罪」。辯方指雙方商討成功,最終黃毋須承認「串謀謀殺」等兩罪;黃同意。辯方質疑,黃是基於能夠獲額外刑期扣減,於是願意做控方證人;黃不同意,強調「呢個唔係我嘅原因」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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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明(8日)續審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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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」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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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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