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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okoi authored and theagora committed Sep 13, 20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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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itle : 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 80 日】
author: 獨媒報導
date : 2024-08-26 12:00:00 +0800
image : https://i.imgur.com/aKa9Cy8.jpe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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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escription: "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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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法官引導陪審團:不能撇開2019年反修例運動背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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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[image01](https://i.imgur.com/XDcpJaL.png)

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6男1女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等罪,今(26日)踏入第80日審訊,法官張慧玲第六日引導陪審團。張官指,控方沒有直接的證供可證明各被告達成協議,並屬串謀者,大部分是依賴環境證供。而陪審團需要小心考慮環境證供,不能單憑推斷或臆測。控方於結案陳詞指,陪審團可考慮2019年的社會氛圍狀況,以推論本案的串謀;辯方卻不同意這個做法。張官今表示,不可能完全不考慮2019年的社會事件作為背景,反而要考慮相關背景,不能將其撇開,當時串謀者打算趁民陣遊行期間執行計劃,而「唔係就咁擺個炸彈喺街」。張官預計明天可讓陪審團退庭商議。

#### 官:無直接證供證明被告達成協議、主要依賴環境證供

法官張慧玲第六日引導陪審團。她指,控方沒有直接的證供可證明各被告達成協議,並屬串謀者,大部分是依賴環境證供。在處理環境證供時,陪審團需要先考慮控方能否證明控罪的元素,之後再考慮各被告的情況。張官將上述兩項比喻為兩條線,陪審團需要考慮將他們加在一起後,能否成為一條有足夠力量的繩去支撐。張官同時提醒,需要小心謹慎考慮環境證供,不能單憑推斷或臆測。

#### 官引辯方指 單憑TG訊息不能證明被告參與串謀

張官引述辯方立場指,沒有直接證供顯示各被告與串謀有關,實際上「屠龍」隊員並不知道行動內容及詳情,單憑 Telegram 訊息並不能證明他們為串謀一份子。張官亦指,陪審團需要小心衡量,污點證人黃振強是否如辯方所指,有動機虛構證供並冤枉其他被告。

至於控方依賴的「共同串謀者原則」,張官指部分證據為 Telegram 的群組及私訊的訊息,雖然被告並不在場,但陪審團要考慮被告的發言,是否為了令計劃可以付諸實行。

#### 官:需考慮2019年反修例運動作為背景

控方曾於結案陳詞指,陪審團可考慮2019年的社會氛圍狀況,以推論本案的串謀;辯方卻不同意這個做法。張官今表示,不可能完全不考慮2019年的社會事件作為背景,反而需要考慮相關背景,不能將其撇開而憑空思考。她解釋指當時有很多人因反修例運動上街,這屬事實,而污點證人黃振強亦提及自己有參與示威。因此,張官認為不能用現時的社會情況去考慮,因必定與當時的環境有差別,當時串謀者打算趁民陣遊行期間執行計劃,而「唔係就咁擺個炸彈喺街」。

至於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,張官指陪審團需要考慮控方所指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的行為,是否符合法例中的「恐怖主義行為」定義。控方主要依賴劉知悉「屠龍」的示威精華片段,並知道籌款是用作購買「火魔法」,即汽油彈。

張官尚未完成引導,案件明(27日)續審,預計明天將會讓陪審團退庭商議。

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」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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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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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yout: post
title : 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 81 日】
author: 獨媒報導
date : 2024-08-27 12:00:00 +0800
image : https://i.imgur.com/aKa9Cy8.jpeg
#image_caption: ""
description: "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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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3男6女陪審團今早開始退庭商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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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[image01](https://i.imgur.com/GIGMWFr.png)

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與另一勇武小隊涉計劃遊行期間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律政司首度以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起訴。6男1女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等罪,今(27日)踏入第81日審訊。法官張慧玲已完成引導陪審團,3男6女陪審團今早約11時起退庭商議。張官指,陪審團需達至9比0或8比1或7比2的裁決;若達至6比3或5比4,並非法例上可接受的大比數,屆時她會作進一步指引。

#### 官:有人在串謀之後退出,亦非答辯理由

法官張慧玲第七日引導陪審團。她提及本案控罪的罪行元素。就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,「訂明標的」是指公用場所,即開放予公眾人士的地方,而本案目標地點為灣仔軒尼詩道,符合公用場所的定義。她又指,本案控罪屬串謀,控方需要證明兩人或以上達成非法協議,意圖用爆炸性裝置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。至於串謀者可以用身體語言、手勢、姿勢或行動達成協議,不一定要用書面形式。當協議達成後,串謀就已經完成;若串謀者仍然維持至少兩人,串謀就繼續存在。如有人在串謀之後退出,亦非答辯理由。

#### 官:控方需證明有意圖加入協議、並打算付諸實行

張官表示,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有意圖與控罪所指的串謀者加入協議,並打算由被告本人或其他串謀者付諸實行,但毋須最終有實行。張官重申,以下3個情況並不屬串謀一份子,包括:對協議不知情、知情但無意加入、假裝加入。

張官提到,吳智鴻為串謀的策劃者(Mastermind),他有最大的知情度。而根據控方立場,「屠龍」等成員則較遲加入,但張官表示毋須證明各被告在同一時間知道串謀,亦毋須證明各被告均曾接觸過所有串謀者,因此「屠龍」成員可以不認識吳智鴻一方的人,亦可以沒有互相聯絡。

至於屬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」罪,張官指如果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不成立,陪審團就要考慮此罪是否成立。此罪主要涉及非法及惡意地,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。

就「串謀謀殺」罪,張官指需要證明串謀者有意圖殺害他人,只是令對象身體受嚴重傷害並不足夠。就李家田被控的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,張官認為陪審團需考慮李的招認口供,即提及自己曾經管有手槍,是否在警方威逼利誘之下作出。

#### 官:控方立場指投擲汽油彈亦屬恐怖主義行為

最後就劉佩凝被控的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,張官指需要證明被告提供或籌集財產是作恐怖主義行為,但毋須證明財產是否實際上被如此使用。而控方立場是投擲汽油彈亦屬恐怖主義行為。控方另指,劉負責在用作眾籌的「育龍」頻道上,發布「屠龍」的示威精華片段,她亦知道部分款項會給予負責用汽油彈的「魔法仔女」。

#### 官:需達9比0或8比1或7比2裁決

張官最後提醒,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有罪,而被告則毋須證明自己無犯罪。她又指,陪審團需要達至9比0或8比1或7比2的裁決;若達至6比3或5比4,並非法例上可接受的大比數,屆時張官會作進一步指引。張官另指,若陪審團在退庭商議期間有疑問,可以書面形式交給她,她會與律師商討後回答問題。

陪審團退庭商議8小時後,仍未有結果,明早9時繼續。

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」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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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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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yout: post
title : 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 82 日】
author: 獨媒報導
date : 2024-08-28 12:00:00 +0800
image : https://i.imgur.com/aKa9Cy8.jpe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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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escription: "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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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陪審團問若未能達有效裁決 應繼續討論直至有人改變立場 還是尋求指引
- 陪審團指其中兩罪未能達有效裁決 官要求繼續商議
- 陪審團退庭商議19小時仍未有結果 押後至明天繼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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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[image01](https://i.imgur.com/zHxqsCj.png)

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涉與另一勇武小隊計劃遊行期間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律政司首度以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起訴。6男1女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等罪,今(28日)踏入第82日審訊。3男6女陪審團昨(27日)早開始退庭商議8小時,仍未有結果,至今天繼續。陪審團提出3項問題,其中一項是,如達致不到有效裁決時,應該繼續討論,直至有人改變立場,還是尋求更多指引?法官張慧玲回答指,陪審團之間需互相借鑒及集思廣益,因此要考慮他人意見,並進行討論及辯論。有人最後可能會被說服並改變立場,亦有可能繼續堅持立場,但最重要是忠於自己的誓言,作出符合事實的裁決。

#### 陪審團問兩爆炸罪分別 官指涉恐怖主義罪需證明放公用場所及意圖致死

陪審團提出了3項問題,並由法官張慧玲回答。首項問題為: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及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」罪,兩者的分別是否在知識上,對於「訂明標的」是否有認知?

張官表示,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的元素,除了包括將炸彈放置在公用場所外,亦要有意圖導致他人死亡,必須滿足上述所有元素。而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」罪,則毋須考慮炸彈是否放置在指定地點,只需考慮是否有意圖通過爆炸造成相當可能危害他人生命。

#### 陪審團問「財產的嚴重損害」定義 官指無定義、要憑經驗決定

第二項問題是,恐怖主義行為中「財產的嚴重損害」的定義是甚麼?張官表示,法例上沒有實質定義,陪審團需要運用其人生經驗及智慧決定。

#### 陪審團問未能達有效裁決是否應繼續討論 官指需忠於自己誓言

第三項問題是,如達致不到有效裁決時,應該繼續討論,直至有人改變立場,還是尋求更多指引?張官回答指,陪審團之間需互相借鑒及集思廣益,因此要考慮他人意見,並進行討論及辯論。有人最後可能會被說服並改變立場,亦有可能繼續堅持立場,但最重要是忠於自己的誓言,作出符合事實的裁決。若然最後未能達至最低要求的7比2裁決,陪審團可通知張官。

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」罪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


![image02](https://i.imgur.com/yhCb5X6.png)

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涉與另一勇武小隊計劃遊行期間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律政司首度以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起訴。6男1女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等罪,今(28日)踏入第82日審訊。3男6女陪審團昨(27日)早開始退庭商議至今午達14小時。法官今早回答陪審團提出的3項問題,下午再回答另一問題。陪審團問到,經多番討論後,就其中兩條控罪未能達致有效裁決,即其中一位被告的交替控罪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」罪,以及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,陪審團問是否交法官處理。

法官張慧玲指,陪審團現已商議達14小時,希望他們再用更多時間商議。若他們在法律問題上有疑問,或在證據上需要提醒,張官會盡量幫忙,但如果最後仍未能達致有效裁決,就可以告知張官,表示「唔係監你哋話一定要達到」。

相隔約一小時後,陪審團再問,他們對恐怖主義行為中「財產嚴重損害」的定義未能達成共識,各人有不同定義,他們希望法官就財產損害的程度提供具體準則。張官表示,她不能提供指引,因這屬事實裁斷範疇,需要由陪審團自行決定是否屬於嚴重。張官希望他們繼續商議,嘗試達成共識。

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」罪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


![image03](https://i.imgur.com/Z9uTs03.png)

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涉與另一勇武小隊計劃遊行期間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律政司首度以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起訴。6男1女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等罪,今(28日)踏入第82日審訊。3男6女陪審團由昨(27日)早11時開始退庭商議,再於今早9時商議至晚上7時半,合共近19小時仍未有結果,法官張慧玲押後至明天繼續。

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」罪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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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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