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_collections/_hkers/2024-08-05-trial-of-hk-valiant-conspiracy-day-65.m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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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riginal file line number | Diff line number | Diff line change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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@@ -0,0 +1,63 @@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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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yout: post | ||
title : 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 65 日】 | ||
author: 獨媒報導 | ||
date : 2024-08-05 12:00:00 +0800 | ||
image : https://i.imgur.com/aKa9Cy8.jpeg | ||
#image_caption: "" | ||
description: "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" | ||
excerpt_separator: <excerpt/>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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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控方指「屠龍」眾籌為作嚴重暴力逼政府就範 意圖宣揚「五大訴求」政治主張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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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[image01](https://i.imgur.com/jA2Oxsc.png)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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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6男1女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等罪,今(5日)踏入第65日審訊。控方繼續結案陳詞,女被告劉佩凝被控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控方指,法例上單純眾籌並非罪行,本案控罪是眾籌意圖作出危害他人的嚴重暴力,對象需為作出行動以外的人,因此自焚或自殺不屬干犯控罪。至於眾籌目的是要意圖強迫政府或國際組織,或恐嚇公眾人士,或推展政治、宗教、思想上的主張。控方指,「屠龍」以嚴重傷害他人為目的而籌錢,並意圖宣揚政治主張如「五大訴求,缺一不可」,逼使特區政府就範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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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控方:賴振邦必然知道行動牽涉槍、更曾協助製作炸彈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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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方代表大律師周凱靈第五日結案陳詞。就第五被告賴振邦,控方指警方在3C維修工作室搜到的電話必然屬於賴,而非其姐夫、同涉本案的張堅順,因其電話內有賴的個人照片。另外,控方指賴有參與台灣軍訓,他亦曾透露自己進入浸大的實驗室「爆 Lab」。控方又指,據證人彭軍壕的證供,他表示賴有到台灣軍訓,並且聽到賴與另外兩人討論如何進行破壞迫政府妥協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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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彭指他與賴等人於10月4日到灣仔打算向警方投擲鏹水彈。控方指,這顯示賴知悉他們曾計劃襲擊警察。控方指賴亦有參與西貢行山試槍,他必然知道吳智鴻管有槍械及炸彈,專家報告提及子彈相片是由賴的電話所拍攝。控方強調,吳一方的行動不斷升級,最終演變至12.8用槍及炸彈的計劃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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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於吳與賴的對話顯示,吳稱打算製作炸彈,賴回應吳時表示可以協助問人如何購買硫酸。賴亦有與吳討論如何延長發熱線。控方強調,賴必然知道有製作炸彈的環節。控方又指,「滅龍」群組有一張由張銘裕傳送的引爆裝置相片,警方發現該地點為3C維修工作室外的後樓梯。控方指,直至11月27日炸彈及引爆器經已製作完畢。警方在賴電話內發現一條片段,介紹引爆器的結構。其結構及原理與警方在華仁書院找到的炸彈一樣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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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方指,辯方或會認為彭與警方人員根據 Telegram 訊息「夾故仔」,但控方卻指相關對話內容詳細,希望陪審團自行考慮。控方續指,據彭的證供,賴於12月7日晚曾應吳的要求,帶備材料到華仁協助製作炸彈。紀錄顯示兩人曾通話。彭亦指,吳等人於12月8日早上被捕,賴卻不停問炸彈是否還存放在華仁,似乎想繼續執行計劃。專家檢驗後亦發現賴的電話拍攝了兩張華仁書院的炸彈照片。綜合上述原因,控方表示賴必然知道12月8日會進行用槍及炸彈的行動,而他必然是串謀中的同謀者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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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控方:許湛榮曾與吳智鴻在試槍前探路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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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第六被告許湛榮,控方指他為「台灣按摩旅行團」群組的成員之一。紀錄顯示,許在黃及吳被捕當日的中午,曾表示「清嘢」。控方指,許必然知道自己是群組成員,他亦下令其他人「清嘢」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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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方又引述彭的證供指,許於2014年已經是吳的「左右手」。辯方於盤問階段一度指出,原在外國留學的許,在得悉吳為情試圖自殺後,立即停學回港陪伴他。控方提醒,辯方的問題並非證供,證人的答案即回答「冇聽過」才是證供。控方強調:「各位唔好畀啲問題混淆,證人口供確認咗嘅就係證供。」控方指,彭表示吳提及正式到西貢試槍前,曾與許前往探路。而警方檢獲的地圖上亦發現許的指模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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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吳被捕後,張堅順轉發有關新聞連結予許,提及警方檢獲半自動手槍。許表示「認真,我個人唔係好信嗰把係真槍,我覺得一係改大咗嘅氣槍,一係一把煙槍」。控方指陪審團要考慮如何解讀相關訊息。另外,許亦有參與西貢行山試槍,因此他一定知道有真槍。控方總結指,上述訊息除促進串謀之用外,亦作為背景予陪審團考慮。控方亦指,需要單獨考慮各被告的參與,不能夠說「因為佢哋係一個群組,一個有份就其他都有份」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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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控方:控罪眾籌目的是要強迫政府、恐嚇公眾、或推展政治主張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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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就第七被告劉佩凝,她被控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控方指,法例上單純的眾籌並非罪行,眾籌以供應口罩及黑色衫亦不是罪行。本案的控罪是眾籌並意圖作出針對及危害他人的嚴重暴力,而對象為作出行動以外的人,因此自焚或自殺亦不屬干犯本控罪;最後一個元素是要導致財產受嚴重傷害。至於眾籌目的是要意圖強迫政府或國際組織,或恐嚇公眾人士,或推展政治、宗教、思想上的主張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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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[image02](https://i.imgur.com/Uwsxv5c.png) | ||
▲ 第七被告 劉佩凝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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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方強調,本案控罪不一定需要與12.8的用槍及炸彈計劃有必然關係,投擲汽油彈也可以考慮為針對人的嚴重暴力,或導致財產受嚴重傷害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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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控方:頻道發布「屠龍小隊」示威精華片段後 吸引大批人「課金」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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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方的立場是,劉作為「育龍」頻道管理員,藉此發起眾籌,尤其是頻道曾發布「屠龍小隊」進行縱火及攻擊警察的精華片段,事後吸引大批人「課金」。劉的戶口獲存款400多次、總存入金額為104萬多。控方又指,紀錄顯示「屠龍」的黃振強曾向劉表示想買槍,又指資金用作補充「魔法」,即汽油彈。控方指,每次「育龍」有新訊息發布後不久,劉都會問黃的意見,顯示劉對「育龍」動向「跟得好貼」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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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控方:意圖宣揚政治例如「五大訴求,缺一不可」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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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「育龍」曾有訊息提及「我哋係貫徹呢個精神嘅小隊之一,五大訴求,缺一不可」;另亦提及要取得30粒「龍心」,據黃的證供是要取30名警員的性命。控方指,「屠龍」的確是以嚴重傷害他人為目的而籌錢,並意圖宣揚政治例如「五大訴求,缺一不可」,逼使特區政府就範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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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方又引述劉與另一人的對話,劉於黃被捕後表示:「我條 Team 俾人拉晒」,並確認該隊伍為「屠龍」及警方搜出槍械。劉其後表示:「Healer 應該唔會爆我住,我肯定無嘢」、「冇人知道我係屠龍,得你」、「Healer 做鬼,屈返龍隊,啲彈頭係警用子彈,根本冇可能龍隊有槍」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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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方已完成陳詞,案件明(6日)續審,將由辯方進行陳詞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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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」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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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 |
78 changes: 78 additions & 0 deletion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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_collections/_hkers/2024-08-06-trial-of-hk-valiant-conspiracy-day-66.m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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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riginal file line number | Diff line number | Diff line change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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@@ -0,0 +1,78 @@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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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yout: post | ||
title : 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 66 日】 | ||
author: 獨媒報導 | ||
date : 2024-08-06 12:00:00 +0800 | ||
image : https://i.imgur.com/aKa9Cy8.jpeg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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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escription: "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"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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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辯方指「屠龍」隊長黃振強是「騙子」、為減刑而「作故仔」牽連隊友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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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[image01](https://i.imgur.com/NRS8FEC.png)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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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6男1女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等罪,今(6日)踏入第66日審訊。辯方開始結案陳詞,指作為污點證人的「屠龍」隊長黃振強,其證供不盡不實,而且「呃隊友、係欺騙感情嘅騙子、一個大話冚另一個大話」,而就他私吞資金賭錢方面亦「鐵證如山」。辯方指黃利用隊友以獲得報酬,惟隊友一直被蒙在鼓裡,對計劃內容不知情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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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辯方:需肯定被告知道最終目的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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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表首被告張俊富的大律師李國輔進行結案陳詞。他指控方需要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,才可證明被告犯罪,而「懷疑」、「可能」、「應該係」、「好似」等均不屬完全肯定的舉證標準。辯方強調,就串謀控罪,參與者需要知道最終非法目的;若陪審團未能肯定張俊富知道串謀的最終目的,則要裁定罪名不成立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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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辯方:行動不牽涉對無辜公眾造成傷害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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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辯方指控方在開案陳詞階段,曾表示炸彈會導致非警務人員受傷,因此辯方誤會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的對象只涉公眾,但不牽涉警員,後來他作出澄清。辯方強調,本案不會牽涉對公眾人士造成傷害,他引述污點證人彭軍壕的證供指,吳智鴻表示預計爆炸時不會有其他「唔關事」的人。以另一證人蘇緯軒的理解,行動執行時不會傷及無辜。就「串謀謀殺」罪,辯方強調控方必須有證據證明被告是有意圖殺警員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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辯方並指,不能因張管有彈叉等攻擊性武器,而推論其犯案傾向性較高;即使他有參與「屠龍」的示威,亦不代表他有參與本案的計劃。對於控方指考慮2019年背景後,本案串謀呼之欲出,辯方表示:「我不敢苟同。」他提醒陪審團,絕不能夠考慮案發時的社會氛圍後,就裁定被告必然知道及參與計劃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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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辯方:黃振強利用隊友 且是「感情騙子」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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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首名作供的污點證人、「屠龍」隊長黃振強,辯方指黃「言行不一、講一套做一套、呃隊友、係欺騙感情嘅騙子」。辯方又指,黃會利用隊友並隱瞞對方,「係一個機會主義者」,而張俊富或被蒙在鼓裡及被利用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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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辯方:黃證供不盡不實、屢砌詞狡辯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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辯方亦指,黃的證供不盡不實、充滿疑點,他作供時經常砌詞狡辯、閃縮迴避,「一個大話冚另一個大話。」在盤問階段,黃被發現用小隊資金賭錢,控方在結案時一度問:「係咪可以用貪威識食、爛賭嚟形容?」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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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辯方:黃為獲更多減刑而「作故仔」牽連其他人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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辯方指,認罪被告作為控方證人,會獲得比一般認罪較多的減刑折扣。前者可獲五成折扣,後者則僅三分一,故辯方認為黃作供存在誘因。辯方續指,黃為「攞著數」而「作故仔、加鹽加醋、故弄玄虛」,把不相關的人牽連在內,並剪裁事實令其他被告入罪。辯方建議,陪審團處理黃的證供時要小心。辯方又指,黃獲得豁免起訴書,他毋須承擔犯法行為,因此需考慮他會否作出虛假及誤導的說話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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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辯方:私吞資金賭錢「鐵證如山」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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辯方指,黃起初否認有賭錢習慣,後來在辯方展示馬會投注紀錄後,黃才承認有用小隊資金賭錢。辯方強調,黃私吞資金賭錢屬「鐵證如山」。他在社會運動期間的5個月,共賭錢約170次,總共48萬,最大一次的投注金額為5萬元。對於黃多次表示「唔記得」及「無印象」,辯方質疑他是砌詞狡辯,「相唔相信佢會唔記得自己賭錢,呢個唔係咁好嘅行為呢?」辯方補充,如非有馬會紀錄,「相信真相一定石沉大海。」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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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辯方:黃以誇張失實說法作招徠籌錢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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辯方引述「育龍」頻道的訊息,內容提及「絕非帶有偷呃拐騙目的」,但黃實際上將錢自用,更隱瞞隊友及捐款者,例如到泰國進行「點到即止嘅嫖妓」,以滿足一己私欲。另外,「育龍」頻道曾發訊息表示「公會目標集齊30粒龍心」,黃承認意思指殺害30名警察。辯方指他以誇張失實的說法作招徠,以籌集更多金錢。辯方又指,黃聲稱以10萬元買100支汽油彈,平均每支1,000元。辯方質疑,黃的說法誇張,他利用差價將資金據為己有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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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辯方:黃漠視隊員共識、私下索取手槍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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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辯方指黃知道屠龍成員反對親手使用炸彈及槍,仍漠視隊員之間的共識,瞞着隊友向吳智鴻索取手槍。辯方指,吳明知隊友反對仍一意孤行,由此可見吳亦會隱瞞12.8計劃,「越少人知,就越少人阻止。」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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辯方又指,黃提出第二次到台灣,只屬軍訓,並非他所指的「走佬 Plan」。辯方解釋,黃只打算獨自離港,若然隊員清楚事態如此嚴重,則「冇可能佢哋唔一齊走」。辯方認為,黃「賣隊友豬仔」,利用完他們後「自己走先」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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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辯方:黃淡化罪責、用謊言保障自己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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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在錄影會面表示,訛稱自己受傷而缺席行山試槍,又指自己不想接觸槍械,只是為了獲得吳的百多萬而投其所好。但他卻在庭上解釋,回答警方問題時狀態欠佳、記憶混亂。辯方認為,黃是在淡化自己罪責、混淆視聽。辯方又指,黃可能捏造被警方毆打的說法,不斷用謊言保障自己,這反映其證供不盡不實,若依賴他的證供會很危險。辯方亦提醒,不能單憑訊息字面推論,張必然對串謀有認知及參與其中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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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辯方:「20 kg」不一定指炸彈,可指煙花炮仗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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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方曾表明,各被告在群組提及的「20 kg」是指吳一方的炸彈。但辯方認為,「20 kg」可以是指煙花炮仗,因黃曾與隊員分享用煙花炮仗嚇公安的片段。辯方又指,只有黃及「軍師」知道用槍及炸彈的計劃,其他成員並不知道。黃只是誇大其他隊員的參與性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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辯方又指,在11月25日的飯局並非全數成員出席,他質疑黃會否在不齊人的情況下講述計劃。辯方提醒,不能單憑訊息對話而「斷章取義」,例如成員談及要用避彈衣,但不代表在真槍情況下才要使用。辯方指,張沒有參與大部份「滅龍」群組的討論,亦不能肯定他閱畢所有訊息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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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辯方:隊員被蒙在鼓裡、不知實際計劃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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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曾稱行動前一日、即12月7日,在安全屋向隊員講述行動。惟辯方指,據監視警員所見,當時亦有陌生女子進入大廈,因此質疑黃會否在有外人的情況下,向隊員講解行動。辯方又質疑,黃所說的行動版本沒有彭所稱般詳細,黃沒有提及「屠龍」要掩護吳,並讓他擺放炸彈。因此對於計劃細節,張被蒙在鼓裡,而且他不會在完全不知情,兼不顧自身安全之下參與計劃,「係咪咁兒戲?可以參加咁大咁恐怖嘅活動?」辯方指,黃之所以不將計劃告知其他成員,實際上是知道成員會打斷計劃,並妨礙他在事成後到台灣獲取100萬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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辯方最後指,黃作供不盡不實、大話連篇,而且充滿疑點,因此懇請陪審團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,並緊記「寧縱毋枉」,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張參與串謀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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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明(7日)續審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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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」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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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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