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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okoi authored and theagora committed Sep 8, 20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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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itle : 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 75 日】
author: 獨媒報導
date : 2024-08-19 12:00:00 +0800
image : https://i.imgur.com/aKa9Cy8.jpeg
#image_caption: ""
description: "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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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法官引導陪審團 引述辯方指試槍當日尚未落實大行動日期及地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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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[image01](https://i.imgur.com/xkb7FmR.png)

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6男1女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等罪,今(19日)踏入第75日審訊,法官張慧玲第二日引導陪審團。張官引述控方立場指,Telegram 群組「行山討論區」是為了於11月16日試槍及炸彈而設,目的是將串謀付諸實行。辯方則指,若說試槍及炸彈是為促進串謀則太過早,因試槍當日尚未知道大行動落實的日期及地點。辯方指,最早於12月3日才知道大行動的落實日期。而代表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更認為,12月8日凌晨吳智鴻與黃振強在餐廳見面時,才正式落實大行動的地點,因此「屠龍」一方最早於上述時間知道串謀協議的全部詳情。

#### 官引述辯方立場 指「屠龍」12.3才知道大行動落實日期

法官張慧玲第二日引導陪審團。張官提及,陪審團需要考慮 Telegram 群組「行山討論區」之目的,控方的立場是群組為了測試槍械及炸彈而設,目的是將串謀付諸實行。辯方則指,若說試槍及炸彈是為促進串謀,則太過早,因試槍日期為11月16日,當時尚未知道大行動的落實日期及地點。

辯方的立場是,最早於12月3日才知道大行動的落實日期。而代表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更認為,12月8日凌晨吳智鴻與黃振強在灣仔的薔紅餐廳見面時,才正式落實大行動的地點,因此「屠龍」一方最早於上述時間知道串謀協議的全部詳情。

#### 官:若試槍屬將串謀付諸實行、亦只針對吳智鴻團隊的被告

張官又指,即使陪審團認為去西貢行山試槍是屬於將串謀付諸實行的行為,亦只可以考慮作為針對吳智鴻一方,即被告賴振邦及許湛榮的證據,而不可以考慮針對屬「屠龍」成員的被告。

張官另表示,陪審團需要考慮 Telegram 帳戶「接完紙鶴未?」的使用者是否賴振邦,若認為是他的話,就要決定賴的行為是否顯示他屬串謀的一份子。至於許湛榮,雖然他在「行山討論區」群組並無發言,但警方在吳智鴻家中找到一張地圖,上面有許的指紋。

#### 官:串謀有分工、各人負責不同部分

至於吳智鴻一方在11月25日在賴振邦的「3C 維修工作室」後樓梯,測試引爆裝置的事件,張官表示,若陪審團認為「屠龍」屬串謀的一份子,即使上述試爆事件「屠龍」成員並不在場,但也可以考慮屬串謀的一部分。張官解釋,因串謀當中有不同分工,有些人負責製作炸彈,有些人負責其他部分。

張官尚未完成引導,案件明(20日)續審。

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」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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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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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yout: post
title : 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 76 日】
author: 法庭線
date : 2024-08-20 12:00:00 +0800
image : https://i.imgur.com/aKa9Cy8.jpe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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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escription: "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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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法官引導陪審團 指須考慮被告是否知情下參與、擲汽油彈屬否恐怖行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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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[image01](https://i.imgur.com/VV9v0N8.png)

【法庭線】《反恐條例》首案,7人不認罪,周二(20日)在高等法院踏入第76天審訊,法官張慧玲第3天總結供詞及引導陪審團。法官指,自稱「屠龍」隊長的黃振強事前著隊友毋須帶裝備,但另與其他小隊談及用汽油彈,著陪審團考慮黃「講咗幾多嘢畀隊友聽」,隊友是否在知情下參與「殺警計劃」。官又指,一被告選擇出庭作供,若陪審團認為其說法真實、可能真實,或未能肯定控方說法,就應裁定罪名不成立;官另指,擲汽油彈屬否恐怖行為,亦交由陪審團決定。

法官周一簡述,控方指控關於「屠龍」的串謀,於2019年11月18日開始,因為當時自稱「屠龍」隊長的黃振強才確認共謀者吳智鴻有槍及炸彈;辯方則爭議「屠龍」有份的串謀,最早於12月3日才開始,因為當時才落實行動的日期及時間。被告張銘裕的辯方代表則認為,涉案協議於12月8日凌晨,當黃與吳確認行動實際地點後才開始。

#### 官:須考慮黃「講咗幾多嘢畀隊友聽」 「屠龍」隊友是否知情下參與

法官張慧玲周二續總結供詞,指控方相當依賴「屠龍」成員於「殺警計劃」前夕、12月6日至7日期間的對話,如被告嚴文謙問「8號之後我哋使唔使避一避」、同謀者林銘晧稱「喺嗰個位我哋引戰,引班狗一嚟開槍或者放煙,佢就嚟」。

法官指,據從犯證人、自稱「屠龍」隊長黃振強的證供,當時「屠龍」正商討如何配合共謀者吳智鴻一方的計劃,將警員引出;而過往「屠龍」亦不會使用「引戰」,故上述所指「引戰」必與「殺警計劃」有關。

官又指,黃振強在行動前夕稱「我哋呢啲冇第二次機會,一次足以玩完」,故控方指稱可從中得知行動涉及槍和炸彈,與「屠龍」過往行動非常不同。法官強調,陪審團須先肯定各被告是否知情,「要同意成為一分子先得。」

法官續指,黃振強在另一群組內,與勇武小隊「閃燈」、「蜘蛛」的代表提及,行動時將在油站附近擲汽油彈,以及每人放置閃燈在身。法官表示,「屠龍」早有共識不會親自用槍和炸彈,黃在事前又著隊友毋須帶武器和工具,惟黃卻與其他小隊談及用汽油彈,法官稱,陪審團須思量黃「講咗幾多嘢畀隊友聽」,隊友是否在知情下參與殺警計劃。

至於另一從犯證人彭軍壕,官指彭供稱擔心遭吳智鴻報復,故沒退出計劃。法官強調,彭父為警員,陪審團應考慮彭沒退出的真正原因。

![image02](https://i.imgur.com/s8JabVl.png)
▲ 《反恐條例》首案,7人不認罪受審,僅女被告劉佩凝獲准保釋。(繪圖:Kensahung)

#### 官:由陪審團決定擲汽油彈屬否恐怖行為

就被告劉佩凝被控的串謀眾籌以作恐怖行為罪,法官總結證供指,黃振強、劉佩凝認識後,劉曾過款予黃,並稱「for 魔法仔女」;控方指稱魔法為汽油彈,而劉知悉「屠龍」行動涉及汽油彈。據控方早前指稱,擲汽油彈亦屬恐怖行為。

法官表示,擲汽油彈是否恐怖行為交由陪審團決定,及後亦會向陪審團解釋恐怖行為的定義。官續指,黃振強表示曾在電話中,向劉講述「殺警計劃」,著她加大籌款力度;官指兩人通話內容沒保存紀錄,僅屬黃的證供。

#### 一被告選擇作供 官:認為說法可能是真應裁無罪

涉案7名被告中,唯一李家田選擇出庭作供。李否認全部控罪,即否認為「殺警計劃」的串謀者,亦否認曾管有手槍。官指,陪審團若認為其證供是真實,或可能是真實,就要裁定他罪名不成立。而假若不信納李的證供,但同時未能肯定控方說法,亦應裁罪名不成立,因舉證責任在於控方,被告沒責任自證清白。

法官覆述李的證供,指李希望就反修例運動製作紀錄片,故在示威現場蒐證資料,但從沒使用暴力或參與暴動。李表示,為「貪小便宜」、獲黃振強資助而留在「屠龍」,亦希望了解「屠龍」背後故事以啟發靈感。

李共獲得約1萬元,為免失去資助而對黃言聽計從,例如剪接「屠龍小隊精華片」,但李在「屠龍」行動期間只在旁觀察,沒參與行動。官指,陪審團應思量,黃振強是否明知李沒參與行動,仍會資助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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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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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itle : 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 77 日】
author: 法庭線
date : 2024-08-21 12:00:00 +0800
image : https://i.imgur.com/aKa9Cy8.jpe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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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escription: "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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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法官引導陪審團 若不信納李家田證供 仍須考慮能否肯定為本案串謀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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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[image01](https://i.imgur.com/MySStQ1.png)

【法庭線】《反恐條例》首案,7人不認罪,周三(21日)在高等法院踏入第77天審訊,法官張慧玲第4天總結供詞及引導陪審團。法官指,陪審團若不信納被告李家田的證供,認為他不只在旁觀察,更有份參與「屠龍」行動,涉暴動、縱火等罪行,但此為本案中沒被控訴的行為(uncharged acts),不代表李有干犯本案串謀的犯罪傾向。官強調,有關行動僅可作背景參考,須考慮控方能否令陪審團肯定,李家田為案中串謀者,以及曾管有手槍和彈藥。官另總結黃振強、彭軍壕轉任從犯證人的經過。其中黃振強稱良心發現希望交代事件,改為認罪,否認為最多50%減刑而作供;黃一度投訴被捕時遭警施襲,但在庭上稱無法界定是否被打。

法官周二指,自稱「屠龍」隊長的黃振強事前著隊友毋須帶裝備,但另與其他小隊談及用汽油彈,著陪審團考慮黃「講咗幾多嘢畀隊友聽」,隊友是否在知情下參與「殺警計劃」。官又指,一被告選擇出庭作供,若陪審團認為其說法真實、可能真實,或未能肯定控方說法,就應裁定罪名不成立;官另指,擲汽油彈屬否恐怖行為,亦交由陪審團決定。

#### 官:即使不信納李家田證供 仍須考慮能否肯定他為本案串謀者

法官張慧玲周三續總結證供,就案中唯一選擇作供的被告李家田,控方盤問時詳細問及李在「屠龍」群組內的訊息,李遂一解釋。

官指,控方盤問以顯示李的證供不可信,例如李供稱於示威現場只在旁觀察。官強調,陪審團即使不信納李的證供,認為他有份參與「屠龍」行動,非只在旁觀察,而是衝擊警方及擲汽油彈等,但此屬本案中沒被控訴的行為(uncharged acts),不代表李有干犯本案串謀的犯罪傾向。

官表示,陪審團應先考慮是否信納李的證供,若能肯定控方的說法,認為李不可信,才須考慮其沒被控訴行為,用作背景考慮李是否本案串謀者。官重申,陪審團應考慮控方能否令其肯定,李家田為案中串謀者,以及他是否曾管有手槍和彈藥。

官另提及被告張銘裕和嚴文謙的被捕經過,其中嚴一方稱警方沒宣布拘捕、襲擊嚴等;警員否認。法官強調,由陪審團決定是否相信警員證供,但嚴行使其權利沒出庭作供,故庭上沒證供顯示他曾被打。至於張銘裕則表示「咩都唔知」,警員亦沒搜出與案有關物品。

#### 官總結黃振強轉任控方證人經過

就從犯證人、自稱「屠龍」隊長的黃振強,法官總括黃由被捕後,至轉任控方證人的經過。

官指,黃投訴被捕時遭警員施襲,但在庭上作供時稱無法界定是否被打,指應交由專家判斷。參與拘捕行動的警員分別作供,指拘捕時黃激烈反抗,故須以武力將其制服,但否認曾「打、嚇、氹」黃。

至於黃的錄影會面,黃承認部分說法與其庭上證供有分歧,例如錄影會面稱不願試槍,故欺騙同謀者吳智鴻指自己受傷;但黃庭上則指,他在中大事件受傷而無法出席試槍。官覆述黃的解釋,指被捕時記憶混亂、狀態差,但否認錄影會面時欺騙警員。

官續指,黃振強原否認串謀謀殺等罪,至2023年5月時,黃要求會見警員,指希望改認罪和交代事件。官引述,黃供稱良心發現而交代事件,並非為求獲得最多50%減刑而出庭作供。

官另指,黃在盤問下同意,他所承認的認罪案情部分不正確,例如案情指9月的台灣軍訓屬本案串謀一部分,但黃在庭上供稱,於11月才與吳智鴻達成協議,「屠龍」一方加入殺警計劃的串謀。

#### 官:須考慮彭軍壕早與警達協議抑或「搞錯咗」

就另一從犯證人彭軍壕,官覆述其證供,彭指得悉吳智鴻等人被捕後,已預料自己亦將被捕,屆時將會認罪。官引述,彭被捕後拒絕提供手機密碼,又指沒特別留意轉任控方證人最高可獲50%減刑。

官提及,辯方盤問時特別關注,彭曾去信律政司,指據雙方早前同意(as agreed),將撤銷《反恐條例》下爆炸罪和串謀謀殺的控罪。彭解釋,信件由囚友撰寫,寄出後才發現內容出錯。

官表示,陪審團須考慮,彭是一早與警方達成協議,或是如彭所言「搞錯咗」。官另指,彭父為警署警長,彭供稱沒要求父親與律政司「講數」;而處理本案的警員亦稱,沒因彭父為同袍而對彭「輕手啲」,強調會公平處理各個被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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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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